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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9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佳泓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應補充「(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979號
被 告 鍾佳泓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鍾佳泓於民國106年4月22日上午6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歌路卡拉OK」店前,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警員張正宜接獲報案到場處理打架糾紛,並依法執行抄登現場人士資料之職務時,鍾佳泓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你們這群爛毛」、「我可以讓你他媽的在德和所下來,就可以讓你他媽的包回家洪幹;
不要一副喇叭嘴,我不敢動你是因為你穿制服,有本事穿便服看我敢不敢動你」、「操俗辣」等語辱罵警員張正宜。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鍾佳泓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蒐證照片2張。
(三)警員張正宜職務報告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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