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57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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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芠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芠良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芠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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