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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林亭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亭蓁於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林亭蓁前經本院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業已辯論終結、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所涉犯罪情節輕重,並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家庭環境等一切情狀,准予提出新台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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