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妨害自由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判決確定日期應為「民國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 年1 月16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2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
│附表 │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6 日 │102 年10月24日至同月25日│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新北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
│ │20378 號 │字第26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43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3 日 │103 年12月4 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43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2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1 月6 日 │104 年1 月6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撤緩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撤緩字│
│ │第17號 │第29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