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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偉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偉達因犯賭博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乙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受刑人孫偉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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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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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賭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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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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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29日2 │102 年7 月20日1 │103 年6月間某日 │
│ │、3 時許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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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偵字第5686號 │緩毒偵字第271 號│字第239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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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64│
│最 後│ │3211號 │6728號 │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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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3 年11月5日 │103 年12月29日 │105 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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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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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103 年11月26日 │104 年1 月20日 │105 年12月5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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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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