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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仰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仰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仰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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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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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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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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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2日至3日 │105 年6 月18日 │105 年6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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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9912號 │第26069 號 │第260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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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5447號│106 年度簡字第511 號│106 年度簡字第511 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9 月2日 │106 年1 月24日 │106 年1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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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5447號│106 年度簡字第511 號│106 年度簡字第511 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0月25 日 │106 年3 月7日 │106 年3 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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