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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奎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奎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奎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奎登(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10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3 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36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
(二)另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5 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0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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