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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曼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曼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曼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四)、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五)、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揭(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 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五)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於105年3月30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7年4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23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1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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