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686,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詰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詰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詰勳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4年5月30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8年5月29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15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2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 14191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