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688,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緣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緣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緣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緣誼前於:㈠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㈡再於101 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㈢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㈤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㈥復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㈦上開㈤、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3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與㈣所示有期徒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6 月9 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5 月18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