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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喆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喆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喆致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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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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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3.07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08.03 │新│105 年│105.08.29 │新北地檢│編號1 至3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5 年度│北│度審簡│ │北│度審簡│ │105 年執│所示罪刑,│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字1081│ │地│字1081│ │字15249 │前曾經本院│
│ │級毒品)│以新臺幣│ │2623號 │院│號 │ │院│號 │ │號 │以106 年度│
│ │ │一千元折│ │ │ │ │ │ │ │ │ │聲字第122 │
│ │ │算一日 │ │ │ │ │ │ │ │ │ │號裁定,更│
├─┼────┼────┼─────┼────┼─┼───┼─────┼─┼───┼─────┼────┤定其應執行│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7.13 │臺北地檢│臺│105 年│105.10.03 │臺│105 年│105.10.25 │新北地檢│刑一年一月│
│ │防制條例│六月,如│ │105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5 年度│,如易科罰│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第2426│ │地│第2426│ │執助字第│金以新臺幣│
│ │級毒品)│以新臺幣│ │2907號 │院│號 │ │院│號 │ │4791號 │一千元折算│
│ │ │一千元折│ │ │ │ │ │ │ │ │ │一日。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6.21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11.18 │新│105 年│105.12.12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四月,如│ │105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6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字3740│ │地│字3740│ │執字339 │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6213號 │院│號(聲│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請書附│ │ │ │ │ │ │
│ │ │算一日 │ │ │ │表誤載│ │ │ │ │ │ │
│ │ │ │ │ │ │為「審│ │ │ │ │ │ │
│ │ │ │ │ │ │簡」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04│竊盜 │有期徒刑│105.06.29 │士林地檢│士│105 年│105.10.31 │士│105 年│105.12.05 │新北地檢│ │
│ │ │三月,如│ │105 年度│林│度士簡│ │林│度士簡│ │106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9632│地│字654 │ │地│字654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595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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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6.07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11.30 │新│105 年│105.12.19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5 年度│北│度審簡│ │北│度審簡│ │106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字2223│ │地│字2223│ │執字1954│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5510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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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7.22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12.30 │新│105 年│106.02.02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5 年度│北│度審簡│ │北│度審簡│ │106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字2391│ │地│字2391│ │執字5848│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6369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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