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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嘉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嘉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萬嘉銘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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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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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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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毒品危害│拘役三十│105.08.27 │桃園地檢│桃│105 年│105.11.18 │桃│105 年│105.12.12 │桃園地檢│ │
│ │防制條例│日,如易│ │105 年偵│園│度桃簡│ │園│度桃簡│ │106 年度│ │
│ │(持有二│科罰金以│ │字23497 │地│字2094│ │地│字2094│ │執字541 │ │
│ │級毒品)│新臺幣一│ │號、毒偵│院│號 │ │院│號 │ │號 │ │
│ │ │千元折算│ │字第5060│ │ │ │ │ │ │ │ │
│ │ │一日 │ │號 │ │ │ │ │ │ │ │ │
├─┼────┼────┼─────┼────┼─┼───┼─────┼─┼───┼─────┼────┼─────┤
│02│竊盜 │拘役五十│105.05.18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6.01.18 │新│105 年│106.03.17 │新北地檢│ │
│ │ │日,如易│ │105 年偵│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6 年度│ │
│ │ │科罰金以│ │字33599 │地│第8179│ │地│第8179│ │執字4965│ │
│ │ │新臺幣壹│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 │ │
│ │ │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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