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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祐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祐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祐嶔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①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②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基隆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1894號等」應更正為「基隆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894、2011、2246、2476、2477、2506、2507號」;
③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04 年10月12日」應更正為「104 年8月31日」【按刑法第339條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故於二審判決宣示時即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均有錯誤】;
並補充④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9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12、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民國106 年4 月1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 │ │
├────┼──────────┼──────────┼──────────┤
│犯罪日期│103 年3 月4 日 │103 年3 月6 日 │103 年3 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
│ │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
│ │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
│ │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
│ │號 │號 │號 │
│ ├──────────┴──────────┴──────────┤
│ │1.編號1 至8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2.編號1 至1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3 年3 月13日 │103 年3 月20日 │103 年3 月4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
│ │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
│ │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
│ │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 年10月12日 │104 年10月12日 │104 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
│ │號 │號 │號 │
│ ├──────────┴──────────┴──────────┤
│ │1.編號1 至8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2.編號1 至1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 │ │ │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3 年4 月28日 │103 年5 月6 日 │103 年3 月4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
│ │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
│ │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
│ │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 年10月12日 │104 年10月12日 │104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29│署104 年度執字第3430│
│ │號 │號 │號 │
│ ├──────────┴──────────┴──────────┤
│ │1.編號1 至8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2.編號9 至11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0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判決│
│ │ 上訴駁回確定。 │
│ │3.編號1 至1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取財未遂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3 年3 月19日 │103 年3 月19日 │103 年4 月2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4 年度偵字第1124│
│ │1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號、103 年度偵字第│3 號 │
│ │1894、2011、2246、24│1894、2011、2246、24│ │
│ │76、2477、2506、2507│76、2477、2506、2507│ │
│ │號 │號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審訴字第950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8 月31日 │104年8 月31日 │105 年9 月2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105 年度上訴字第2770│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8 月31日 │105 年12月6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3430│署104 年度執字第3430│署105 年度執字第9746│
│ │號 │號 │號 │
│ ├──────────┴──────────┼──────────┤
│ │1.編號9 至11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
│ │ 訴字第42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 │
│ │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 │
│ │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
│ │2.編號1 至1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 │
│ │ 第48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 │
│ │ 定。 │ │
└────┴─────────────────────┴──────────┘
┌────┬──────────┐
│編 號│ 13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犯罪日期│103 年4 月9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71│
│ │6 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723│
│實│ │號 │
│審├──┼──────────┤
│ │判決│105 年10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新北法院 │
│定├──┼──────────┤
│判│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723│
│決│ │號 │
│ ├──┼──────────┤
│ │確定│105 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1930│
│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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