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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勇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勇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陳勇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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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 │案 號│判 決│ │案 號│確 定│ │ │
│ │ │ ├─────┤ │法 院├───┤日 期│法 院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 │年字號│年 月 日│ │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0.04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3 年│103.12.31 │臺北地院│103 年│104.02.10 │臺北地檢│編號1 至12│
│ │防制條例│六月,如│ │103 年度│ │度審簡│ │ │度審簡│ │104 年度│所示罪刑,│
│ │(施用一│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字1978│ │ │字1978│ │執字2499│前曾經臺灣│
│ │級毒品)│以新臺幣│ │3146號 │ │號 │ │ │號 │ │號 │高等法院以│
│ │ │一千元折│ │ │ │ │ │ │ │ │ │105 年度聲│
│ │ │算一日 │ │ │ │ │ │ │ │ │ │字第3063號│
├─┼────┼────┼─────┼────┼────┼───┼─────┼────┼───┼─────┼────┤裁定,更定│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0.04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3 年│103.12.31 │臺北地院│103 年│104.02.10 │臺北地檢│其應執行刑│
│ │防制條例│三月,如│ │103 年度│ │度審簡│ │ │度審簡│ │104 年度│為四年。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字1978│ │ │字1978│ │執字2499│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3146號 │ │號 │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1.03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4 年│104.01.30 │臺北地院│104 年│104.03.17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六月,如│ │103 年度│ │度審簡│ │ │度審簡│ │104 年度│ │
│ │(施用一│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字167 │ │ │字167 │ │執字3320│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3493號 │ │號 │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1.03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4 年│104.01.30 │臺北地院│104 年│104.03.17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三月,如│ │103 年度│ │度審簡│ │ │度審簡│ │104 年執│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字167 │ │ │字167 │ │字第3320│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3493號 │ │號 │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1.04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4 年│104.01.30 │臺北地院│104 年│104.03.17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二月,如│ │103 年度│ │度審簡│ │ │度審簡│ │104 年度│ │
│ │(持有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字167 │ │ │字167 │ │執字3320│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3493號 │ │號 │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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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29 │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3 年│103.11.14 │臺灣高院│103 年│104.02.25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八月 │ │103 年度│(聲請書│審訴字│(聲請書附│ │度上訴│ │104 年度│ │
│ │(施用一│ │ │毒偵字第│附表誤載│1601號│表誤載為「│ │字3435│ │執字5189│ │
│ │級毒品)│ │ │6020號 │為「臺灣│(聲請│104.01.09 │ │號 │ │號 │ │
│ │ │ │ │ │高院」)│書附表│」) │ │ │ │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 │ │ │ │「103 │ │ │ │ │ │ │
│ │ │ │ │ │ │年度上│ │ │ │ │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 │ │ │343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29 │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3 年│103.11.14 │臺灣高院│103 年│104.01.09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3 年度│(聲請書│審訴字│(聲請書附│ │度上訴│ │104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附表誤載│1601號│表誤載為「│ │字3435│ │執字5190│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6020號 │為「臺灣│(聲請│104.01.09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高院」)│書附表│」) │ │ │ │ │ │
│ │ │算一日 │ │ │ │誤載為│ │ │ │ │ │ │
│ │ │ │ │ │ │「103 │ │ │ │ │ │ │
│ │ │ │ │ │ │年度上│ │ │ │ │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 │ │ │343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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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2.07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4 年│104.04.30 │臺北地院│104 年│104.07.02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八月 │ │103 年度│ │審易字│ │ │審易字│ │104 年執│ │
│ │(持有二│ │ │毒偵字第│ │第433 │ │ │第433 │ │字第5662│ │
│ │級毒品)│ │ │3961號 │ │號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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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3月底│臺北地檢│臺灣高院│105 年│105.08.19 │臺灣高院│105 年│105.09.06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八月 │某日 │103 年度│ │上訴字│ │ │上訴字│ │105 年執│ │
│ │(轉讓一│ │ │毒偵字第│ │第1216│ │ │第1216│ │字第7154│ │
│ │級毒品)│ │ │1289號、│ │號 │ │ │號 │ │號 │ │
│ │ │ │ │103 年偵│ │ │ │ │ │ │ │ │
│ │ │ │ │字第9299│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4.24 │臺北地檢│臺灣高院│105 年│105.08.19 │臺灣高院│105 年│105.09.06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一年 │ │103 年度│ │上訴字│ │ │上訴字│ │105 年執│ │
│ │(轉讓一│ │ │毒偵字第│ │第1216│ │ │第1216│ │字第7154│ │
│ │級毒品)│ │ │1289號、│ │號 │ │ │號 │ │號 │ │
│ │ │ │ │103 年偵│ │ │ │ │ │ │ │ │
│ │ │ │ │字第9299│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1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4.24 │臺北地檢│臺灣高院│105 年│105.08.19 │臺灣高院│105 年│105.09.06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八月 │ │103 年度│ │上訴字│ │ │上訴字│ │105 年執│ │
│ │(施用一│ │ │毒偵字第│ │第1216│ │ │第1216│ │字第7154│ │
│ │級毒品)│ │ │1289號、│ │號 │ │ │號 │ │號 │ │
│ │ │ │ │103 年偵│ │ │ │ │ │ │ │ │
│ │ │ │ │字第9299│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1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4.24 │臺北地檢│臺灣高院│105 年│105.08.19 │臺灣高院│105 年│105.08.19 │臺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3 年度│ │上訴字│ │ │上訴字│ │105 年執│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 │第1216│ │ │第1216│ │字第7156│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1289號、│ │號 │ │ │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103 年偵│ │ │ │ │ │ │ │ │
│ │ │算一日 │ │字第9299│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16 │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5 年│105.10.04 │新北地院│105 年│105.12.22 │新北地檢│編號13至15│
│ │防制條例│三年十月│ │105 年偵│ │訴字第│ │ │訴字第│ │106 年執│所示罪刑,│
│ │(販賣二│ │ │字第6372│ │574 號│ │ │574 號│ │字第619 │前曾經定其│
│ │級毒品)│ │ │號 │ │ │ │ │ │ │號 │應執行刑五│
├─┼────┼────┼─────┼────┼────┼───┼─────┼────┼───┼─────┼────┤年十月。 │
│1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20 │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5 年│105.10.04 │新北地院│105 年│105.12.22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三年十月│ │105 年偵│ │訴字第│ │ │訴字第│ │106 年執│ │
│ │(販賣二│ │ │字第6372│ │574 號│ │ │574 號│ │字第619 │ │
│ │級毒品)│ │ │號 │ │ │ │ │ │ │號 │ │
├─┼────┼────┼─────┼────┼────┼───┼─────┼────┼───┼─────┼────┤ │
│1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28 │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5 年│105.10.04 │新北地院│105 年│105.12.22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三年十月│(聲請書附│105 年偵│ │訴字第│ │ │訴字第│ │106 年執│ │
│ │(販賣二│ │表誤載為「│字第6372│ │574 號│ │ │574 號│ │字第619 │ │
│ │級毒品)│ │103.05.27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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