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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08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明政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91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1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02號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前開案件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32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9年1月2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084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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