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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光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76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7 月3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0月、1 年10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 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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