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86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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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宇翔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宇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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