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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倡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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