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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73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7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五)、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揭(一)至(三)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
(四)、(五)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接續執行,於103 年2 月27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7 年5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26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081 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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