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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日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日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日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 年4 月2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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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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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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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㈠侵入住宅竊盜罪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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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項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 │ 2項 │
│ │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 │ │ 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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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㈠處有期徒刑11月。 │㈠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㈡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㈡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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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年8月15日 │㈠104年8月11日 │㈠104年9月13日 │
│ │ │㈡104年8月15日 │㈡10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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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065號 │年度偵字第23011號 │年度偵字第26299號、毒偵字 │
│ │ │ │第8345、8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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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84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7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86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1月25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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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4年12月18日 │105年4月6日 │105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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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三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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