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清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清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清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至4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104 年度偵字第2893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9126 號」、編號8 、9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105 年度偵字第6159號」),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 年4 月2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06日 │104 年09月10日 │104 年10月16日10時6 │
│ │ │ │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320 、28937 、29│第12320 、28937 、29│第12320 、28937 、29│
│ │126 號 │126 號 │126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 年12月04日 │ 104 年12月04日 │ 104 年12月04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 年12月28日 │ 104 年12月28日 │ 104 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698 號 │
│ ├────────────────────────────────┤
│ │編號1 至3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16日2時許 │104 年10月16日 │104 年10月15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320 、28937 、29│字第7886號 │第31906 號 │
│ │126 號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429 │105 年度審簡字第192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 年12月04日 │ 105 年03月29日 │ 105 年04月13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 │ │
│判 決├────┼──────────┼──────────┼──────────┤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1474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429 │105 年度審簡字第192 │
│ │ │ │號 │號 │
│ ├────┼──────────┼──────────┼──────────┤
│ │判 決│ 104 年12月28日 │ 105 年04月18日 │ 105 年05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699 號 │第7338號 │第8063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11日 │104 年08月23日 │104 年10月1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23號 │第5051號 │第5051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708 │105 年度易字第659 號│105 年度易字第659 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 年05月13日 │ 105 年06月17日 │ 105 年06月17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 │ │
│判 決├────┼──────────┼──────────┼──────────┤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708 │105 年度易字第659 號│105 年度易字第659 號│
│ │ │號 │ │ │
│ ├────┼──────────┼──────────┼──────────┤
│ │判 決│ 105 年06月13日 │ 105 年07月11日 │ 105 年0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1106 號 │
│ │第11555 號 ├─────────────────────┤
│ │ │編號8 、9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2 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