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豪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豪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冠豪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妨害公務 │ 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4 月2 日 │104年11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5977號 │度偵緝字第1195、1196號(聲請│
│ │ │書漏載105 年度偵緝字第1196號│
│ │ │)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94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1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4日 │105年12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94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13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6日 │106年4月11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