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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金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金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秦金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5 年3 月7 日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2 月(共2 罪),並於105 年5 月13日確定;
上揭二案,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嗣受刑人於105 年5月1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88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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