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96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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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家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維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家維有下列之前科紀錄:(一)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5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9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74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8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開5案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二)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於106年3月3日假釋出監。

惟受刑人於假釋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66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故法務部重新審核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認其刑期終結日期應變更為「106年8月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應變更為「106年7月29日」,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82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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