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其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其弘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蔡其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692 號、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221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259號、105 年度易字第10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74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備註 │
│號│ │ │ │及案號 ├──────┬────┼──────┬────┤得易科│ │
│ │ │ │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罰金之│ │
│ │ │ │ │ │ │ │ │日期 │案件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 年11月│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105 年5 │臺灣臺北地方│105 年6 │ 是 │臺灣臺北│已執畢 │
│ │防制條例│2 月,如│23日 │地方法院│法院105 年度│月19日 │法院105 年度│月28日 │ │地方法院│ │
│ │ │易科罰金│ │檢察署10│簡字第692 號│ │簡字第692 號│ │ │檢察署10│ │
│ │ │,以新臺│ │4 年度毒│ │ │ │ │ │5 年度執│ │
│ │ │幣1 千元│ │偵字第44│ │ │ │ │ │字第5588│ │
│ │ │折算1 日│ │57號 │ │ │ │ │ │號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 年4 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11│臺灣新北地方│106 年2 │ 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防制條例│2 月,如│28日 │地方法院│法院105 年度│月30日 │法院105 年度│月6 日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 │易科罰金│ │檢察署10│審簡字第2221│ │審簡字第2221│ │ │3839號 │
│ │ │,以新臺│ │5 年度毒│號 │ │號 │ │ │ │
│ │ │幣1 千元│ │偵字第54│ │ │ │ │ │ │
│ │ │折算1 日│ │54號 │ │ │ │ │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 年5 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 年2 │臺灣新北地方│106 年3 │ 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防制條例│3 月,如│25日 │地方法院│法院105 年度│月24日 │法院105 年度│月31日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 │易科罰金│ │檢察署10│審易字第3259│ │審易字第3259│ │ │5862號 │
│ │ │,以新臺│ │5 年度毒│號 │ │號 │ │ │ │
│ │ │幣1 千元│ │偵字第62│ │ │ │ │ │ │
│ │ │折算1 日│ │26號 │ │ │ │ │ │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 年6 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 年1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4 │ 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防制條例│2 月,如│30日 │地方法院│法院105 年度│月13日 │106 年度上易│月13日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 │易科罰金│ │檢察署10│易字第1085號│ │字第747 號 │ │ │6899號 │
│ │ │,以新臺│ │4 年度毒│ │ │ │ │ │ │
│ │ │幣1 千元│ │偵字第88│ │ │ │ │ │ │
│ │ │折算1 日│ │10號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