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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炳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炳煌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偽造文書 │放火燒燬其他物│
│ │ │件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犯罪日期(│94年11月17日 │105 年10月2 日│
│民國)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05 年度偵字第│
│ │ │18365 號 │32975號 │
├──┼──┼───────┼───────┤
│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
│實 │案號│104 年度原訴字│106 年度審訴字│
│審 │ │第38號 │第54號 │
│ ├──┼───────┼───────┤
│ │判決│105 年12月28日│106 年3 月3 日│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定 │ │院 │院 │
│判 ├──┼───────┼───────┤
│決 │案號│104 年度原訴字│106 年度審訴字│
│ │ │第38號 │第54號 │
│ ├──┼───────┼───────┤
│ │確定│106 年2 月3 日│106 年3 月28日│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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