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2046,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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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武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武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溫武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1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4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5 罪)、4 月(共3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上述徒刑自98年2 月1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4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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