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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明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明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826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5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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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4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5 年5 月8 日│105 年7 月3 日│
│民國) │凌晨2 時許 │20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105 年度毒偵字│
│ │ │第5274號 │第6341號 │
├──┼──┼───────┼───────┤
│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
│實 │案號│105 年度簡上字│105 年度審易字│
│審 │ │第826號 │第3552號 │
│ ├──┼───────┼───────┤
│ │判決│105 年11月30日│105 年11月4 日│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院 │ │
│判 ├──┼───────┼───────┤
│決 │案號│105 年度簡上字│105 年度上易字│
│ │ │第826號 │第2601號 │
│ ├──┼───────┼───────┤
│ │確定│105 年11月30日│105 年12月23日│
│ │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
│ │ │ │105 年12月3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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