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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25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昱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昱凱前因友人簡睿廷(原名簡志昇,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借款予梁凱霖(原名謝凱霖)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後,梁凱霖遲不還款且避不見面。
簡睿廷為索討梁凱霖所積欠之借款,遂邀集黃昱凱、張曜任(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另1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簡睿廷等4人)共同基於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簡睿廷等人持黃昱凱之行動電話傳訊予梁凱霖相約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晚間,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金時代自助洗車廠」見面,簡睿廷等4 人見梁凱霖於同日晚間9 時至10時許出現在上址「金時代自助洗車場」門口,簡睿廷及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分別押住梁凱霖雙手,並各徒手毆打梁凱霖臉部1 、2 下,致梁凱霖受有兩側下巴挫傷傷害,隨後簡睿廷等4 人再共同將梁凱霖強押上簡睿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小客車)後座,由黃昱凱同坐於梁凱霖身旁控制其行動自由,張曜任及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則駕駛另一車輛同行。
嗣簡睿廷先駕駛本件小客車至新北市鶯歌區及桃園市交界處之某公園,簡睿廷等4 人與梁凱霖下車在該公園內商討梁凱霖如何償還積欠簡睿廷之債務時,簡睿廷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指示梁凱霖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其母親謝亞莉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謝亞莉接聽電話後,簡睿廷則向謝亞莉恫稱:「你兒子被我們抓到,我們不可能放過他,因為錢沒有拿到... 總共15萬元... 」等語,而以此加害梁凱霖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謝亞莉,使謝亞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謝亞莉遂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報案,經派出所警員建議謝亞莉先將行動電話安裝錄音程式,並將簡睿廷等4 人引至其位於宜蘭縣○○市○○○路00巷0 號1 樓住處。
謝亞莉遂允諾簡睿廷得赴謝亞莉上開住處拿取現金,此時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先行離去,簡睿廷、張曜任及黃昱凱再強押梁凱霖坐上本件小客車,駛往謝亞莉上開住處,期間簡睿廷亦不斷指示梁凱霖以其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給謝亞莉聯繫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嗣於104 年1 月14日凌晨2 時40分許,在上址謝亞莉住處之樓梯間,由埋伏警員當場逮捕張曜任,簡睿廷、黃昱凱則乘隙逃逸,謝亞莉因此未交付財物而未遂。
二、案經梁凱霖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昱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2號【下稱本院卷】第152 頁反面、第170頁、第17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梁凱霖(見104年度偵字第3096號卷【下稱偵卷】第97頁、本院卷第58-61 頁)、證人謝亞莉(見偵卷第98頁、本院卷第62-64 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且被告參與本案之過程亦有同案被告簡睿廷、張曜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足資佐證(見偵卷第114頁、本院卷第36-37頁),並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104年1月1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在卷足資佐證(見偵卷第26頁)、臺灣新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15日當庭勘驗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1-123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
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
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
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304條或第305條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非法方法,縱合於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應再論以該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
查被告在剝奪告訴人梁凱霖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以恫嚇、毆打、強押告訴人上車等強暴、脅迫或恐嚇之方式,迫使告訴人致電聯繫其母謝亞莉協助處理債務,使其行無義務之事等情,屬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依上說明,應僅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之罪之餘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簡睿廷、張曜任及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本案剝奪行動自由部分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59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其僅因受同案被告簡睿廷所邀,即參與前揭剝奪行動自由犯行,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參與之程度,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工作、離婚、育有1 女年僅4歲、與女兒及父親同住之生活狀況,及其於本院審理之末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並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檔案名稱 │電話內容 │
├──┼──────┼─────────────────┤
│ 1 │00-2106 │梁凱霖:媽媽。 │
│ │ │謝亞莉:我現在身上沒有那麼多錢. . │
│ │ │,我現在在打電話找其他人湊,看湊一│
│ │ │湊有沒有...(語氣慌張) │
├──┼──────┼─────────────────┤
│ 2 │005748 │梁凱霖:你剛剛有沒有打給警察... │
│ │ │謝亞莉:我沒有。 │
│ │ │梁凱霖:他們沒有對我怎麼樣... 我很│
│ │ │安全... │
│ │ │謝亞莉:好,我正在籌錢... │
├──┼──────┼─────────────────┤
│ 3 │012027 │謝凱霖:我們在隧道裡面. . . 他們在│
│ │ │我旁邊. . . 他們要開車帶我回宜蘭. │
│ │ │. 想跟你當面談... │
│ │ │謝亞莉:可是我現在還湊不到那麼多錢│
│ │ │... │
├──┼──────┼─────────────────┤
│ 4 │012712 │謝亞莉:我現在沒有那麼多錢... │
│ │ │梁凱霖:那妳現在大概有多少... 我們│
│ │ │在雪隧裡面... 妳告訴我你身上現在有│
│ │ │多少 │
├──┼──────┼─────────────────┤
│ 5 │021254 │梁凱霖:我剛剛下交流道... │
│ │ │謝亞莉:你在哪一邊? │
│ │ │梁凱霖:我在全家這邊... │
├──┼──────┼─────────────────┤
│ 6 │022512 │謝凱霖:我們快到家了... │
│ │ │梁亞莉:大概在哪裡了? │
│ │ │梁凱霖:他們在加油... │
├──┼──────┼─────────────────┤
│ 7 │023655 │梁凱霖:我們要到家裡了... │
│ │ │謝亞莉:要到家裡囉? │
│ │ │梁凱霖:對,媽媽拜拜 │
├──┼──────┼─────────────────┤
│ 8 │230046 │簡睿廷:喂,阿姨。 │
│ │ │謝亞莉:可以請他聽一下電話嗎? │
│ │ │簡睿廷:可以。 │
│ │ │梁凱霖:媽媽。 │
│ │ │謝亞莉:他們幾點抓到你的? │
│ │ │梁凱霖:我不確定...大概是10點多...│
│ │ │謝亞莉:你電話現在用擴音嗎,他們有│
│ │ │沒有對你怎麼樣有沒有打你? │
│ │ │梁凱霖(遲疑一下):沒有。 │
│ │ │謝亞莉:總共多少錢? │
│ │ │梁凱霖:15萬5,000元。 │
│ │ │謝亞莉:怎麼會變這麼多... │
│ │ │梁凱霖:就是之前還有在外面借... ,│
│ │ │他們說現在要帶我去宜蘭找你可以嗎?│
│ │ │媽媽妳可不可以先幫幫我,我不想在這│
│ │ │邊過夜... │
│ │ │謝亞莉:他們在哪裡抓到你的? │
│ │ │梁凱霖:我剛好要出去... │
│ │ │謝亞莉:重點是在哪裡抓到你的? │
│ │ │梁凱霖:洗車場,在蘆洲那邊,詳細地│
│ │ │址我也不知道... │
│ │ │謝亞莉:抓到你他們有無對你怎麼樣?│
│ │ │梁凱霖:沒有,他們有好好講 │
│ │ │謝亞莉:你現在在哪裡 │
│ │ │梁凱霖:我也不知道...應該是在三重 │
│ │ │... 他們說不會對我怎麼樣,只要媽媽│
│ │ │妳把錢拿出來,他們會當面送到你這邊│
│ │ │,直接把這個錢清掉... │
│ │ │謝亞莉:那你明天跟他們一起過來嗎 │
│ │ │梁凱霖:他們說今天就要拿到錢,可不│
│ │ │可以早上7 、8 點 │
│ │ │謝亞莉:你叫他聽 │
│ │ │簡睿廷:喂阿姨 │
│ │ │謝亞莉:你們現在要來我家裡,我要去│
│ │ │哪找錢(台語) │
│ │ │簡睿廷:沒有阿,我怕他之後又跑掉了│
│ │ │那我怎麼辦(台語) │
│ │ │謝亞莉:徵信社的錢多少錢? │
│ │ │簡睿廷:叫我同事先出,我記得好像快│
│ │ │要4 萬 │
│ │ │謝亞莉:為什麼要那麼多呢? │
│ │ │簡睿廷:阿姨你去外面問一下徵信社多│
│ │ │貴好不好,而且凱霖這麼會躲,他外面│
│ │ │欠很多人錢阿姨你又不是不知道... │
│ │ │謝亞莉:那你明天跟他一起過來 │
│ │ │簡睿廷:好,後面再確定地址。 │
│ │ │謝亞莉:你請凱霖聽一下電話 │
│ │ │謝凱霖:媽媽 │
│ │ │謝亞莉:那你們明天過來嗎,到的時候│
│ │ │給我打電話 │
│ │ │梁凱霖:可是他們希望今天晚上 │
│ │ │謝亞莉:今天晚上我哪裡有錢... 好,│
│ │ │你們今天晚上過來 │
├──┼──────┼─────────────────┤
│ 9 │232725 │梁凱霖:喂媽媽 │
│ │ │謝亞莉:我現在在準備錢 │
│ │ │梁凱霖:我們現在要下去了 │
│ │ │謝亞莉:你請他們等一下好不好,現在│
│ │ │這麼晚了,我又要跟好幾個人借錢 │
│ │ │梁凱霖:媽媽妳可不可以快一點不要太│
│ │ │久好不好 │
│ │ │謝亞莉:好,我現在在跟人家借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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