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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吳美玉
被 告 丁速語
丁金城
江名鋒
黃清源
王振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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