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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崔黃麗粉
被 告 溫上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溫上格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於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5 號審理期間,業已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106年3 月31日以106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0號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附卷可參,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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