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附民,30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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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姜凱莉
被 告 賴浮麗
劉筠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姜凱莉對被告賴浮麗、劉筠楷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迄今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一情,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之章戳1 枚在卷可憑。

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賴浮麗、劉筠楷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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