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交易,178,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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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勛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張志民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律師
被 告 張力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154、2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國勛、張志民、張力升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3人均已與告訴人高銘成、高銘良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書、和解書、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件】107年度調偵字第2154、2155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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