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軍訴,3,2024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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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興



吳立民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吳國慶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附表甲(主文)編號⒕關於被告吳立民之「主文」欄部分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2 原判決附表乙(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和以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編號⒋關於被告林振興之「沒收」欄部分 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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