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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母
A女童
B女童
被 告 凃繼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其中對B女童涉犯之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罪,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訴對A女童涉犯之強制猥褻罪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具狀聲請若諭知無罪判決仍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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