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74號
109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 陳鵬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5309 號、107 年度偵字第36716 號、108 年度偵字第6647號、108 年度偵字第6648號、108 年度偵字第6649號、108年度偵字第8402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28 號)、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039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039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5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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