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附民,316,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陳采妍
被 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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