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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17號
原 告 乙○(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之父(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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