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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誠濃
選任辯護人 張文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嗣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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