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附民,5,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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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進發
李美菊
被 告 黃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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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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