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淑媚
被 告 陳淑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00 號被告陳淑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業已於108 年11月14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30 號案件,業據本院調閱核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