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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翰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
黃昱傑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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