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子淇 (原名廖明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枚)沒收」應更正為「另案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枚)收沒」。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枚)沒收」為誤繕,應更正為「另案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枚)收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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