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56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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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第774號
原 告 陳帥群
被 告 邱鴻鳴
蔡國義

上列被告等因所涉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2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邱鴻鳴、蔡國義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諭知其二人均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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