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649,202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原 告 翁振倫
送達代收人 唐彗菱
被 告 姜重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本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姜重仰因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49號案件,經原告翁振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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