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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亭韶律師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邱鉦峰
上列被告邱鉦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邱鉦峰部分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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