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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8號
原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路洹瀛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 表 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侯宜諮律師
被 告 吳慶輝
楊文廣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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