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易,174,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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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秝



選任辯護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82、6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郭永秝被訴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害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郭永秝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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