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簡附民,1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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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洪承煒
法定代理人 黃雅卿
洪建村
被 告 劉志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9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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