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錦鳳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余嘉哲律師
被 告 陳政孝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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